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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办属于什么单位,拆迁办是政府单位吗

来源:征地拆迁作者:支合乐 时间:2022-07-21 17:02:12浏览95次

在说征收办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另一个主体“拆迁办”,这是拆迁办的简称。它的名字来源于原已废除的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随着城市房屋的扩大而产生的事业单位。

拆迁办大多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扩张过程中设立的临时办事机构或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冗杂到一个办公室,可能有正式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合同工,甚至一些地方还有不少社会闲散人员。

在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之前,政府会在城市每一个重点建设项目设立相应的临时拆迁安置机构,但这往往导致一些社会拆迁公司临时充当急先锋,工作管理、补偿政策等尖锐问题十分突出。

为了稳定局势,加快进程,当时成立一个统一的某地拆迁管理办公室似乎势在必行。他们负责拆迁方案的管理、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负责行政裁决或强制拆迁。

2011年发行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取代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如今,大部分拆迁办也被改造成了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也就是前述案例中的“征收办”。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委托执行单位承担其工作(条例: 第5条第1款);

二。对执行单位的行动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条例: 第5条第2款);

三。拟定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10条);

四。做好宣传组织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5.组织家庭调查和其他工作并将其公之于众(条例:15条);

不及物动词对征用中不当行为的监督(条例: 第16条第2款);七。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止供应周转房(规定: 第二十二条);

8.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条例》第:25条);

九。建立补偿档案并公布信息(规定:29)。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被征收人与征收办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有法律依据和有效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所以在协商的时候,也要注意对方的主体地位,有理有据地与之协商,争取把房子和每一处房产都详细列出来,在评估中追求客观公正。我们不能漫天要价,但也不能容忍无理压制和任意让步。

同时也应看到,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赋予征收办强制拆迁房屋的权利,即征收办在本案中缺乏强制拆迁张房屋的权限依据。所以这也是本案征收办失败的致命点。

现在征收办公室作为征收主体,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就是典型的模式和类型。但由于省情不同,类型和模式也不尽相同。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以下类型:

1.房屋征收办公室:该类型主要由事业单位组织,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多负责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又叫房屋征收中心,房屋征收局。

2.拆迁指挥中心:这类也以事业单位为主,多为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等内设机构,负责某一区域内国家建设建筑物的拆迁管理,也有拆迁办、拆迁指挥部等称呼。

3.征地拆迁中心:也是事业单位,集征地拆迁于一体,多为保障国家各类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

1.“房屋征收”。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后,取代了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征用模式被广泛使用,取代了原来需要办理拆迁许可证。项目正式批准后,征收主体至少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和责任由市县级以下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承担,补偿价格多按市场价补偿;

2.“拆除违章建筑”。目前违章建筑的定义来自《城乡规划法》第37-45条。特别是对宅基地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规划部门将作出认定和处罚决定。但在实践中,很多税务征收机关往往在承担鉴定责任的同时,为了追求工期和降低成本的要求,甚至以“违建”直接拆除;

3.城中村改造,或者旧城、棚户区改造。一般由当地政府牵头或委托拆迁指挥部进行,往往在审批文件做出之前就进行张贴,以掩盖真实的建设项目,降低征收成本。本案中,张所在区域的项目为棚户区改造项目。

作为本案被告,内部组织“征收办”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独立负责对被征收人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也呼应了房屋征收部门作为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主体。

当然,我们要做一个区分。不是所有政府组织设立的税收征收部门都可以单独承担法律责任,都可以作为被告。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不具有独立职权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设立该机构的机构为被告。

因此,催收部门在这里没有独立的权限,不能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比如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土地或房屋而设立的安置机构,大多是人民政府、建设部门或规划部门等临时内设机构。如果人们对他们在征收过程中的行为不满,他们应该以设立该机构的机构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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