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认购书关于定金问题的处理意见,认购书的定金退还成功案例

来源:商品房买卖作者:谈安南 时间:2022-10-25 14:30:04浏览96次

认购书中,定金的交付争议最大,但购房人交付定金后,由于各种原因不愿购买房产,如何处理定金就出现了问题。 来看看五六懂法网络小编吧。 认识购买书的内容

《认购书》的内容有:房间号和户型。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价款及计算方式。 签订正式购房日期。 一方面不履行的处理问题。 开发商预售许可证号。 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 定金和房费的交付等。

定金是法律的专门用语,具体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按照约定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者其他有价物品。 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条款或者定金合同。

合法的定金条款或者定金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应当签订合同并采取书面形式。 该合同可以是单独的完整合同(定金合同),也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项条款(定金条款)存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口头合同的,定金合同也可以用作为定金受益人的开发商开具的定金收据代替。

2、定金约定应当在主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才具备法律效力。 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故无效、被取消或者因其他原因消失的,收取定金为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返还。

3、定金的给付金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总数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款总额的20%。 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性质,不适用“无权要求返还”或者“双倍返还”的规定,应当按照实际金额返还或者作为定金使用。

4、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所谓的“定金罚则”是为了强化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心理压力而制定的法律规则。 支付定金的一方即购房人不按合同约定正式签订合同,或者不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条件(如按时支付房款),或者要求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无权从开发商收回定金。 收到定金的一方,即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正式签订合同,或者不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或者要求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的,应当加倍返还给购房人定金。

实践中,预约条款或预约合同中定金处罚的适用条件为:合同各方无故未在预约书约定的时间内,到约定地点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或者一方擅自变更预约书中双方同意的条款,如房屋基本情况、 因价款等原因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因当事人原因不能签订本合同的,对该一方适用定金罚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的客观形势变化,或者双方对合同未记载的详细内容和其他条款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不是一个原因, 可以认定因当事人双方不可归责的事由不能签订本合同,双方对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当退还定金的原金额,不得罚付定金。 因此,适用该规则的另一个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一方均有过错。 实践中,买卖双方经协商同意采用定金罚则的,可以将定金的交付和金额写入补充协议书。

参照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定金及其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约定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核销或者收回价款。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加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交付定金为主合同担保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拒绝签订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加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约定单方面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核销或者收回价款。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加倍返还定金。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