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段干若枫 时间:2022-11-26 13:40:03浏览123次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据;
6.仲裁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认为裁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时限没有法律规定。实践中,举证时限不一,最迟可在开庭前一天提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未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写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记录并告知对方。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单位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不能。
而且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追加仲裁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内。
劳动者在开庭期间请求增加仲裁的,应当另案申请,除非举证期限在法院调查之前。
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追加或者变更仲裁的请求;仲裁庭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申请人追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复期限,但被申请人明确放弃答复期限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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