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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8 08:25:02浏览94次

1、两者的基础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雇主和工人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劳资关系是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形成的。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和经济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3.不同的学科资格。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而对方必须是个体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是自然人和法人或组织;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可以同时是法人、组织和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法人和组织。

4.主体的性质和它们的关系是不同的。不仅有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有个人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除了提供劳动力,工人还应接受雇主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出勤、考核等)。),并成为雇主的内部雇员。但是,劳动关系中的两个主体之间只有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它们之间没有属性。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也没有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雇主支付劳动报酬,两者地位独立平等。这是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以谁的名义开展工作和谁承担责任是不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无关;劳动关系是以自己的名义提供劳动服务、从事劳动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如果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纯粹由于其自身的过错而受到损害,这种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内容受到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劳动合同的条款和内容通常由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符合《劳动法》等规定的条件。除非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劳动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较低,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自主权。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是不同的。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或从属雇佣合同。企业有权单方奖励和惩罚员工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是,当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只有劳动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都不能作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8.劳动力的主导力量是不同的。在劳动关系中,控制劳动力的权利由掌握生产资料的雇主行使,双方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形成从属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自己组织和指导劳动过程。

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是不同的。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他们有权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等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经营决策、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行使批准、提议或发表意见的权力。但是,作为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服务提供者,它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不享有上述权利,无权干涉或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

10、附表的规定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果雇主要求工人在法定休息和休假时间工作,他们必须依法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等等。对于劳动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劳动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动服务的时间。至于是否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务以及每天提供劳务的时间,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如双方未达成一致,可按《合同法》第62条处理。劳动报酬的数额由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不得因劳动规定的具体时间而改变。即使提供的劳动服务每天超过8小时,或每周超过40小时,或在法定假日期间,劳动服务提供者也不得要求相应的额外报酬。

11.工具、设备和其他材料的提供方式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如厂房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为劳动者的劳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和防护用品。在劳动关系中,工具、设备和其他物质条件的提供,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一般应由劳动服务提供者提供。因为在劳动关系中,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主要是提供约定的服务结果,提供服务的方式由服务提供者决定。

12、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法》第68条的规定,雇主有义务为工人提供职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技能;在劳动关系中,服务提供者有责任提高自己的技能。另一方只接受他提供的服务,不干涉他的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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