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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后果,协商解除合同通知工会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1 11:24:02浏览99次

案例:

某书店以李不称职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但未提前告知工会原因。在李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书店向李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李于2007年11月被招至山东省某书店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李的月薪为800元,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他的月薪为1200元。此外,书店每月给阿利126元的膳食津贴。2008年8月5日,书店以李不称职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09年5月7日,李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书店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等。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李不服,向中央地区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告知工会理由。2008年8月6日,书店因李不能胜任工作,与李解除劳动关系。由于书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前告知工会与李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故与李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李要求撤销书店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是有正当理由的。书店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虽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书店与李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明确,李未要求继续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故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08年8月12日经协商一致解除,书店应向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书店在此期间已支付阿利月薪9282元,所以书店应支付阿利单独工资9282元。

据此,法院判决:于2008年8月6日撤销了书店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书店支付阿利工资9282元,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652元;驳回李的其他主张。(记者高原通讯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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