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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正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1 15:03:02浏览121次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出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解决劳动争议的友好方式。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都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做出了具体规定。《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法指挥或者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充分享有权利。

当然,从法理上来说,无论是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只要是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我们都讲究“公平”二字。但是,这种公平是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既然是公平的协议,就没必要谈赔偿了。但法律的立法精神兼顾了强者和弱者的问题,也兼顾了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问题。法律的规定结合了生活中的这一现实问题,向弱者倾斜,完全出于维护弱者权益的考虑,为劳动者个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样,当用人单位首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本法精神,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 481号文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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