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1 13:57:02浏览86次
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1)正常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劳动者经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疾和绝症的,医疗补助费也应增加,重疾增加不低于50%,绝症增加不低于100%。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法定整顿期间,用人单位经常面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2)、补偿性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应付金额25%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经济补偿外,还必须按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