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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相关知识,工伤相关知识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8-30 08:30:04浏览110次

工伤相关知识

一、工伤赔偿标准

一般工伤的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

(1)医疗费用

1.要求: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无需到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

(2)交通、食宿费用

1.标准:具体标准由总体规划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受伤职工在总体规划区域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3)康复费用

1.标准: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根据当地法规,康复治疗需要由机构组织的专家进行评估。

(四)辅助设备费

1.标准:各省市工伤辅助器具的限量标准。

2.要求:为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5)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停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各地停工留薪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按当地规定执行。

(6)护理费用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 (2)伤残评定后,如需护理,不能完全照顾自己,按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50%统筹;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与前一年员工月平均工资的40%相协调;有些人不能照顾好自己,就把前一年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0%统筹起来

2.要求:生活护理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和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残疾治疗

1.标准:一次性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是我27个月的工资,二级伤残是我25个月的工资,三级伤残是我23个月的工资,四级伤残是我21个月的工资;享受每月伤残津贴:我工资的90%为一级伤残,85%为二级伤残,80%为三级伤残,75%为四级伤残。如果残疾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则补足差额。

2.要求:保持劳动关系,辞职。受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将停止支付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基本养老保险福利低于伤残津贴,则补足差额。雇主和雇员根据伤残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 第3条

2.要求:如果残疾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雇主应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议,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一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我的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至十项残疾福利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七级伤残为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时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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