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9-30 08:40:04浏览79次
(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具体掌握劳动者对规章制度合法性的异议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是否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是决定规章制度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并修订了规章制度,并通过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规章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可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二)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吗?
倾向: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不履行工作交接等附带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工人根据第《劳动合同法》 38条第1款提出终止合同,仍需提前通知,但如果他/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离职,他/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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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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