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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执分离的法律依据,劳动争议处理宜裁审分离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9-30 10:30:03浏览95次

由于程序冗长、成本高的弊端,现行的“先裁决后审判”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越来越难以公平、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减少社会矛盾。文/陈斌(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作为我国基本社会关系的地位日益突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回避的艰巨任务。我国现行的“审前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由于程序长、成本高,越来越难以公平、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减少社会矛盾。因此,我们应该适时重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审前仲裁”模式。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外,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用人单位所有制结构单一、千方百计振兴经济、强调效率第一的背景下,这一模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社会要求更加关注劳动者的权益,更加公平的社会价值在程序设置中得到体现。这种模式的缺点越来越明显。

首先,“进口”是狭义的。虽然现行模式运用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多种力量,设计了调解、仲裁、诉讼三个环节,但“三环一线”的程序设计只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请愿的“入口”。在劳动争议数量急剧增加的新形势下,狭隘的“进口”显然不能满足疏通申诉渠道、及时释放劳动争议关系中的紧张因素的现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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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投诉应当写明投诉人的姓名、职业、地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被告(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点击阅读

其次,这个过程很漫长。

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可避免地意味着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最终依法解决,除了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外,还必须经过“一裁两审”的漫长程序。实践证明,这种程序设计阻碍了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许多劳动争议不仅没有自行消除,反而变得越来越严重,使得劳动争议的解决更加困难。

第三,成本高。对于劳动争议法庭和劳动争议当事人来说,冗长的程序和过多的环节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争议解决成本的增加。在现行模式下,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两种相对独立的方式,但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只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对法院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两种程序的“叠加”除了增加成本之外没有明显的积极意义。

第四,限制上诉权。上诉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公民在遇到法律纠纷时都有权要求国家给予司法保护。在各种形式的司法保护中,仲裁和审判都有各自的特点,所以应该允许当事人选择。

然而,现行模式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实质上限制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当事人必须花费时间和金钱才能获得仲裁裁决,然后才能站在审判法庭上主张受损害的劳动权益。这显然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不当限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劳动权益。

鉴于此,建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选择“裁决与裁定相分离”的模式,即“要么裁决,要么裁决,两个裁决(裁定)为终局裁决”。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如果一方选择其中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将具有仲裁或诉讼的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就同一劳动争议以其他方式请求救济;劳动争议仲裁应服从两个最终裁决,劳动争议诉讼应服从两个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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