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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5种处理方法,劳动争议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9 11:05:03浏览105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高级法院研讨会纪要;区县人民法院、民事法院和派出法院:

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近日联合举办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讨论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性和实质性问题,并就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试行时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09年8月17日

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难的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办公室近日联合举办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部分劳动争议审判院长、法官,北京市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分劳动争议仲裁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会。与会者讨论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性和实质性问题,并就解决部分问题达成共识。总结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仲裁和审判实践,受理社会保险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由劳动行政部门通知劳动者解决;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和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上述待遇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延误档案移交或档案丢失引起的争议,需要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内。

3.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关于终审案件的法律适用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有两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于最终裁决。一是小案件,即要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补偿,且不超过当地12个月月最低工资的纠纷;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纠纷。对于第一类案件,应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每一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最终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此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但主要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纠纷。

5.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应当决定终止诉讼。但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当一并处理。劳动者被起诉后撤诉或者超过起诉期限被辞退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者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案件后,应当在开庭前审查是否既有撤销仲裁的诉讼,又有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诉讼,以便两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6、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让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阅案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案卷。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决,应当送交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其他程序问题

7.劳动仲裁程序遗漏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依法予以补充,不再进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遗漏的事项,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当事人一方在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增加索赔的,如果该索赔与有争议的劳动争议不可分割,应当一并审理”,本条中的“不可分割性”是指增加的索赔与仲裁事项基于同一事实,相互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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