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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是,外国人劳动争议有哪些纠纷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2-06 15:05:01浏览80次

[事实]自2007年7月起,原告在被告的办公室担任业务经理,口头同意税后月薪为2000美元。2008年1月初,因为申诉人要去国外参加一个朋友的婚礼,导致与被告发生冲突,雇主口头通知他被解雇。结果,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要求支付近12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金。为此,申诉人向仲裁庭提供了劳动合同、电子邮件、工资证明和出国同意书等证据。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存在以下问题:

1.雇主和雇员都是外国人。它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吗?

2.合同期从2007年7月开始,但被告的就业证明是在2007年10月处理的。如何定义合同期限;

3.投诉人保留被告单位的公章,可以自行加盖,这显然对被告不利。

【法律适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3、《上海市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

【代理思考】本案中,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是否同意原告应该参加一个朋友在澳大利亚的婚礼?虽然证书上的公章是真实的,但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是伪造的,这一点在法庭上得到了投诉人的承认。因此,他关于雇主同意出国的主张大大减少,并且无法证实2008年2月26日确认合同终止的主张。

2.被告是否拖欠申诉人的劳动报酬。

截至200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未拖欠投诉人的劳动报酬,因此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劳动争议期间的工资,申诉人没有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无法获得支持。

3.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款。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8条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如有互免签证协议,按协议执行),入境后可获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明,方可在中国工作”。

本案中,雇主和雇员双方于2007年10月12日签署《劳动合同》,被告于2007年10月16日至2008年10月15日为投诉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我国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至于申诉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时间为2007年7月9日至2008年7月8日,只是申诉人为了方便保存公章而伪造的,这不是被告的真实意图,也不符合录用前取得《外国人就业证》的相关规定,因此无效。

[审理结果]2008年5月,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被告在通知期内支付原告2000美元的工资,但其他请求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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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投诉应当写明投诉人的姓名、职业、地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被告(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点击阅读

【摘要】我们要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力争在不利证据时变被动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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