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2-06 15:05:01浏览80次
[事实]自2007年7月起,原告在被告的办公室担任业务经理,口头同意税后月薪为2000美元。2008年1月初,因为申诉人要去国外参加一个朋友的婚礼,导致与被告发生冲突,雇主口头通知他被解雇。结果,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要求支付近12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金。为此,申诉人向仲裁庭提供了劳动合同、电子邮件、工资证明和出国同意书等证据。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存在以下问题:
1.雇主和雇员都是外国人。它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吗?
2.合同期从2007年7月开始,但被告的就业证明是在2007年10月处理的。如何定义合同期限;
3.投诉人保留被告单位的公章,可以自行加盖,这显然对被告不利。
【法律适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和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3、《上海市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
【代理思考】本案中,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是否同意原告应该参加一个朋友在澳大利亚的婚礼?虽然证书上的公章是真实的,但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是伪造的,这一点在法庭上得到了投诉人的承认。因此,他关于雇主同意出国的主张大大减少,并且无法证实2008年2月26日确认合同终止的主张。
2.被告是否拖欠申诉人的劳动报酬。
3.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款。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8条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如有互免签证协议,按协议执行),入境后可获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明,方可在中国工作”。
[审理结果]2008年5月,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被告在通知期内支付原告2000美元的工资,但其他请求未获支持。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投诉应当写明投诉人的姓名、职业、地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被告(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点击阅读
【摘要】我们要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力争在不利证据时变被动为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