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0 14:45:03浏览142次
劳动争议中常见的法律误区,误区1:所有劳动索赔都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职工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要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此外,要求更正人事档案、办理退休手续和确认工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也不应向法院提出。
误解2:可以再次要求自愿放弃的权利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小明在2014年加入了一家公司,但该公司从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截至2015年,公司与肖明签订了补充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至2017年。然而,肖明在2016年离开,并想调查该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像小明这样的请求是不会被支持的。
推荐阅读: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如何?
误解3:没有工伤认定的索赔权
职工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拒绝申请的,劳动者可以在一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因工伤待遇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劳动者被认定为伤残为前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劳动者因工伤向法院起诉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诉讼)。
误解4:工人可以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发包人管理的,发包人应当提供;如果雇主未能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供用人单位保存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现行规定要求保存期限为2年,而雇主应在此期限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诉讼是在两年前提起的,劳动者必须提供证据。
误解5:如果你因个人原因离开,你也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工人因“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和“家庭原因”等原因申请离职,然后以雇主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障为由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般很难获得支持。
误解6:你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