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17:54:58浏览130次
网友* *的困惑分享:
我在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工作时间是167.4小时。
[特别顾问阿可回答:]
自2008年以来,法定假日已经调整,所以167.4是以前的工作时间。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以来,每月工作日为20.83天,换算成小时后为166.64小时。
我对每天工作九小时的说法有些怀疑。许多单位实行从早上9: 00到早上6: 00的工作时间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它超过了每天8小时的要求,因为一小时的午餐可以排除在工作时间之外。你必须首先明白这一点。
假设你的公司每天工作9小时,这1小时被认为是延长的工作时间,我们称之为加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150%的劳动报酬。你要求的200%奖励是休息日加班的计算方法,而不是额外的分数。
在计算基本工资时,如果你对工资有明确的约定,你可以使用约定的金额。如果没有协议,你可以把你的收入加起来,计算为30%。
粗略计算,在约定报酬为1200元的情况下,每月加班20小时,(12001.520)、(21.758)=206.9元,与贵公司计算的加班津贴大致相同。在贵公司加班计算没有明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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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500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专项服务,为数十家公司、企业和众多个人提供常年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当事人好评。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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