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湖北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什么是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17:55:29浏览126次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企业或单位将制定一些法规和规范,其中有关部门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为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公司的工资支付行为。那么,《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的小系列已经为每个人整理出了相关的内容。欢迎阅读。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个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允许用实物或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劳动者因某种原因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由亲属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支付。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时间、收款人姓名和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雇主和雇员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工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

第八条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特定工作后,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支付完成劳动任务后的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政府、政党、工会、青年团、妇联和其他组织举行的会议;担任人民法院的证人;参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会议;非全日制工会基层委员会成员因《工会法》规定的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依法开展的其他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因劳动者以外的原因,单位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或者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元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如果雇主安排延长其工作时间,他们应按照上述原则支付其工资,至少为其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的150%、200%和300%。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时,延长工时的劳动者工资按照本规定支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人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领取工资。在破产清算中,雇主应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清算顺序支付欠其雇员的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