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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什么是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17:55:29浏览126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留劳动者工资:元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要求扣缴的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是,每月扣减不得超过员工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将按最低工资支付。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通知本单位全体职工,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有下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元

(一)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经济补偿和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为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我国制定了工资支付条例,并从不同的情况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拖欠工资的行为也有明确的解释。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他们会回答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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