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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冻结微信账户吗,法院执行冻结工资规定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17:55:32浏览135次

在进行诉讼时,法院可以依法冻结资本账户,但法院无权冻结和扣划的账户有五种。什么情况下法院无权冻结资金?详细解释了以下内容。1.不得因存款或账户的特殊性质而冻结扣款

此类账户或资金归国家所有,或由国家用于特定目的,或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或扣减。

1.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和准备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三十四条:“被执行人是金融机构的,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准备金不得冻结或扣划。”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或扣除

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

“地方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和经济纠纷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所属企业的债务。地方人民法院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克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企业、社会和财政三分之一筹集,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它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能挪作他用,也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同等对待。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存放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转移用于抵销企业债务的资金。

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对已经审结和执行的经济纠纷案件进行清理,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4.国库资金不得冻结或扣划。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韩隐[1999]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支,各级国库资金的控制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国库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控制已纳入国库的国库资金。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查询、冻结和扣划的存款不包括国库。”

注:基金的性质是不断变化的。当财政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移到相关单位或个人手中时,这些资金的性质将不再是财政资金,而是成为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资金。

二、由于资金的排他性,一般不允许冻结扣款

一般来说,此类账户中的资金不属于企业或机构的资产,而是属于特定目的或特定类别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规定是明确的,除非出于特定目的,否则不得冻结或扣划此类资金。

1、“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债务扣款而被冻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府[1997]6号)

2.不得因非特定原因扣减旅行社的质量保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

“人民法院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承担或者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书: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权益损失的;

(二)旅行社服务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四)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有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3.信托财产不得因法律原因以外的任何原因被冻结或扣除

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信托设立前,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依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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