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20:35:02浏览139次
1994年春节,市邮政局要求李加班三天。李向领导提出:因为他是大龄未婚青年,春节期间要去女朋友家,所以不想在春节期间加班。领导不同意。李三天没来上班了。
电池充电室无人值班,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通信业务和生产。后来,领导要求李进行笔试,但李拒绝了。邮局因李不服从分配给了他行政警告。李不服,向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分析和处理]仲裁委员会举行了听证会。
最后,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是一个特殊的公用事业单位,安排申诉人在法定假日上班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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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未经授权不上岗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调解无效后,裁决维持被告给予的行政警告。原告李不服仲裁裁决,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地区法院驳回,维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随后,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5年,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诉讼,维持原判。
《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与员工协商。李要求春节期间不要加班,以照顾他作为一个老青年,并为他提供方便,以满足他的女朋友。这一要求总体上是合理的;然而,他所在的邮局是一个特殊的公用事业单位,持续经营。邮局难以照顾时,李擅自不上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后来,李拒绝对自己的错误进行书面检查,所以邮电局给李克正一个警告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