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6 15:45:02浏览75次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者终止之日一次性结清并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缴下列款项:
(a)工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扣留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扣缴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补偿费,但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扣除的原因和数额;未以书面形式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补偿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两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