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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我国的特殊工时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6 11:00:08浏览123次

你可能偶尔会听到关于你生活中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新闻,那么特殊工作时间制度在我国是如何规定的呢?为了回答你的问题,边肖组织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你阅读,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特殊工时制度是相对于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5条规定:“由于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其他作息方式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里的“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方式”是指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特殊工时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包括许多在我国已经实施的特殊工时制度,如缩短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和计件工时制度。

首先,缩短工时制度

缩短工作时间也叫缩短工作时间。这是一种工作时间制度,规定工人每工作日的工作时间短于标准工作日,或者每周工作日短于标准工作日。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特别艰苦、沉重、有毒有害和压力过大的工人,以及正在哺乳的女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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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根据我国法律,有一岁以下婴儿的女雇员每天在工作时间可以有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工作时间的综合计算

工作时间的综合计算也称为工作时间的综合计算。这是一个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周期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系统。采用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的工时计算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时和平均周工时应与法定标准工时基本相同。在保证员工健康和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用人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换和轮换等适当方法,保障员工的休息和休假权利,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根据上海市劳动局的规定,除了一些特殊情况的企业允许以年或季度为基础进行工时综合计算周期外,计算周期一般以周或月为基础。

第三,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不定时工作制。

指由于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时间限制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缩短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按工时计算劳动量的固定工时制,不固定工时制是直接决定劳动者劳动量的工作制。对于不正常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核实工作量,参照标准工时制度,采取弹性工时等适当方法,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高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销售人员、一些值班人员和其他工作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期工作时间。

四、计件制

计件制,又称计件制,是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数量的工作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计件工人实行一种特殊类型的不规则工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7条要求雇主根据标准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或不定时工作制时,必须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特殊工时制度包括许多具体的工时制度,其中在我国实施的主要有:缩短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和计件工时制度。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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