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19 21:45:02浏览74次
我有一个朋友和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收益一直很好。2006年,他说公司的现金流很困难,所以他向我借钱。我几次借给他总共48,900元,他给了我一张他自己名下的借条。
答: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规定,你应该自己作证。如果你的朋友有公司的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者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贷款实际进入公司账户或被公司使用,如果有这样的证据,可以证明你的朋友的借款行为是一种责任行为,其债务应由公司承担。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你应该承担自己不能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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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杨鹏林
浙江杭州
杨,浙江金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教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毕业后,他在企业和集团公司工作多年,在劳动争议、公司法、债权债务等方面有很好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在执业过程中所承办的案件中,我们始终坚持诚实、尽责、受委托、忠于他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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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他与几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组成了一个团队,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高效的法律服务。推荐阅读:工作不满一个月工资怎么算,未做满一个月工资怎么计算
专业领域:债权债务、婚姻继承、法律顾问、劳动争议、公司法等案件。推荐阅读:单位经费短缺,如何解决我国现阶段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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