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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私营老板讨薪技巧,员工辞职半年后还能不能讨薪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0 08:00:05浏览125次

曾担任上海一家新建材公司办公室主任的王女士,在辞职离开公司半年后,对公司降低其工资及膳食津贴提出异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女士要求公司自2006年1月至同年7月支付工资差额9100元及餐费、交通费1400元的诉讼请求。曾担任上海一家新建材公司办公室主任的王女士,在辞职离开公司半年后,对公司降低其工资及膳食津贴提出异议。最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女士关于公司应支付2006年1月至当年7月工资差额9100元及餐费、交通费1400元的申诉。曾担任上海一家新建材公司办公室主任的王女士,在辞职离开公司半年后,对公司降低其工资及膳食津贴提出异议。最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女士关于公司应支付2006年1月至当年7月工资差额9100元及餐费、交通费1400元的申诉。

2004年11月1日,王小姐与新建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公司办公室主任,月薪2800元,合同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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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后,王小姐继续在公司工作,按原合同领取工资,并根据考勤记录领取餐贴。2005年8月中旬,公司任命王女士为公司销售经理,每月补贴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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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至7月,王小姐的月工资为1500元。

2006年7月,王女士辞职离开公司,但她对自己的月薪从2800元降至1500元极为不满。2007年1月10日,她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超过期限而被驳回。同月26日,王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自2006年1月起,公司停止支付她的部分工资。她离开公司时,公司还承诺等待公司相关股东妥善处理,并统筹安排付款事宜。然而,她没有付款,并要求法院做出判决来支持她的主张。在法庭上,新建材公司辩称,由于2005年销售业务大幅下滑,公司听取了公司所有中高层干部的意见,每个人都说他们会与公司共度难关。因此,决定从2006年1月起停止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王,当时的销售部经理兼办公室主任,也完全同意,并要求办公室文员起草《关于调整员工工资的决定》。到目前为止,所有相关人员都是根据这一决定决定领取工资的,而销售部经理王除了领取工资外,还领取销售提成。

公司还辩称,2006年7月,王因个人原因辞职,7月底,公司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2006年10月,王突然告诉公司,从1月到7月,她的工资一直拖欠,被公司拒绝。至于所谓的餐贴,公司根据出席人数决定。从2006年1月起,该公司也根据该决定停止发放,但运输公司从未发放。如果王对调薪有异议,应该在当年2月提出,而不是在辞职半年后再协商,因为这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法院认为,王于2006年7月离开公司后,即使公司应支付其工资差额、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也应在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现在,王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在为股东作出全面安排后,承诺支付其工资差额。王直到2007年1月10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失去了胜诉的权利,即失去了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的权利,法院裁定王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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