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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和员工的新型关系,雇主能以丢失商品为由来扣员工的工资吗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2 10:20:02浏览135次

【案例】:李,井冈山市某个体超市著名烟酒销售区域负责人。2010年1月12日,李在值班期间丢失了7支中国香烟和2瓶五粮液,总价值超过8000元。事件发生后,超市老板刘经理立即拨打110报警。然而,由于事故发生时超市摄影师的头发脱落,他无法查看现场照片并找到小偷。为弥补经济损失,扣发了李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的工资及2009年全年和2010年1月的资金。

李拒绝接受对其雇主的诉讼,并要求获得上述报酬。

[分歧]

雇主能以货物丢失为由扣除雇员的工资吗?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作为超市著名烟酒销售区域的主管,在工作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超市商品丢失,超市损失。因此,李应该对超市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的工资及2009年和2010年1月全年的奖金合计人民币8000元,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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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种意见,用人单位无权扣减李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的工资及2009年全年奖金,但可以扣减李2010年1月的奖金。

[评论]

边肖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案中,虽然李在工作期间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造成超市货物丢失,造成经济损失8000多元,但李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扣除工资的相关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无权扣发李三个月的工资,该工资应依法支付。

奖金的设立激励员工认真工作,尽职尽责。因此,如果员工违反超市的相关规章制度或因疏忽而在超市丢失货物,雇主可扣发当月或当年的款项作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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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货物损失发生在2010年1月,故用人单位可以扣发李2009年1月的奖金作为处罚,但2009年全年的奖金不予扣发。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无权扣减李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的工资及2009年全年奖金,但可以扣减李2010年1月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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