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2 10:20:02浏览135次
【案例】:李,井冈山市某个体超市著名烟酒销售区域负责人。2010年1月12日,李在值班期间丢失了7支中国香烟和2瓶五粮液,总价值超过8000元。事件发生后,超市老板刘经理立即拨打110报警。然而,由于事故发生时超市摄影师的头发脱落,他无法查看现场照片并找到小偷。为弥补经济损失,扣发了李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的工资及2009年全年和2010年1月的资金。
[分歧]
雇主能以货物丢失为由扣除雇员的工资吗?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作为超市著名烟酒销售区域的主管,在工作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超市商品丢失,超市损失。因此,李应该对超市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的工资及2009年和2010年1月全年的奖金合计人民币8000元,在合法。
根据第二种意见,用人单位无权扣减李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的工资及2009年全年奖金,但可以扣减李2010年1月的奖金。
[评论]
边肖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
奖金的设立激励员工认真工作,尽职尽责。因此,如果员工违反超市的相关规章制度或因疏忽而在超市丢失货物,雇主可扣发当月或当年的款项作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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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货物损失发生在2010年1月,故用人单位可以扣发李2009年1月的奖金作为处罚,但2009年全年的奖金不予扣发。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无权扣减李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的工资及2009年全年奖金,但可以扣减李2010年1月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