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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4 11:50:03浏览101次

劳动部发[1993]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特制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执行。

1993年6月22日

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改进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宏观调控,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包括公司和新建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包括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使用、宏观调控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在发展国民经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兼顾效率和公平,共同促进三者的利益;

(2)坚持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率(以实现税收和利润为基础计算)和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以不变人均净产值为基础计算)的原则;

(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将劳动者个人劳动收入与劳动成果挂钩,克服平均主义;

(四)坚持工资宏观管理,微观搞活。在保证公有制的前提下,实行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

第五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制度。

第二章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

第六条企业工资总额由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确定。

第七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根据劳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提取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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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工资总额包干数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前上一年度工资统计报告的实际支付数为基础,并经劳动部门批准。据此,企业可以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提取年度工资总额,增加人员而不增加工资总额,减少人员而不减少工资总额。本办法适用于因各种宏观原因尚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

第九条经试行批准按照“两个以下”原则确定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可以继续试行;其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由劳动和财政部门核定。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下降,他们的工资总额也会相应下降。

第十条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公司和各类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在达到产品前,暂实行第八条规定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第十三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当在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编制本年度预计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每年提取不少于工资总额新增部分的10%,作为企业工资储备,主要用于弥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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