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5 20:35:01浏览149次
二十六、职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诉讼。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二十七、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法正[20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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