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7 11:35:01浏览63次
所谓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依法在企业内部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工资制度发生了变化。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工资制度设计方面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特别是在条件成熟的企业中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然而,通过近年来的实践,这一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一些单位的员工仍然无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为什么工资集体谈判会出现“四不”的情况,企业不愿谈,员工不敢谈,不能谈,工会不能谈?原因是法律没有严格执行。目前不是工资集体协商,即《劳动法》中规定的一些内容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加班工资、劳动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一些单位执行时大打折扣。因为工人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发言权”和“表达权”受到限制,他们只能被迫接受这种不平等的现实。
我不知道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是否人手不足,或者是否有什么隐藏的东西,工人权益的保护一直困扰着工人们很长时间。通常,检查一些企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并不难。如果你看看一些企业的工资单,看看社保机构的各种保险的支付情况,你就会知道一切,但是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太懒了。但这也难怪,在今天的中国,谁愿意做不好的事情?此外,那些财大气粗的老板们不时牺牲自己的“杀手”——来与金钱结算,因此维护员工的权益就更加困难了。
的确,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后,企业的利益会受到损害,原有的利润会减少,但企业的利润不能建立在无休止地榨取工人的血汗之上。
如今,物价上涨而工资不上涨意味着工人的生活水平下降,从长远来看,这不利于社会和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领导人仍然有一颗“冷酷的心”。作为企业的员工,他们有什么热情?在我看来,要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我们不应该停留在一般的号召上,而必须实施法律的“硬约束”,改变目前法律的软弱状态,加强法律的刚性,让那些无视法律的企业主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只有这样,企业主才能害怕法律。否则,劳动监察部门将成为和事佬,只有政府的信誉会受到质疑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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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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