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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年终奖的公司要去吗,关于年终奖,您应该知道这些法律问题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7 15:35:01浏览98次

劳动者当年完成工作的,可以享受当年的年终奖,用人单位不得因支付时间未到而任意扣减。《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当员工离开公司时,如果员工能证明有年终奖,雇主应支付员工依法应得的年终奖。雇主规定“所有在发奖金日期前离开公司的员工无权获得年终奖金”。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风险。

6.年终奖金是否应该包括在未决定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

答:《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月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雇主支付的年终奖金是否应包括在双倍工资的基数中?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不包括在内,以广东为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的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度奖、年终奖、年终双倍工资、按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 (二)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未确定,如一次性奖金、特殊情况下发放的津贴和补贴。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比例包括在内,以江苏为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每月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应当根据劳动者当月应得的工资确定,包括小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如果员工当月工资包括季度奖、半年奖和年终奖,则按分配后当月实际奖金金额确定。

7.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是否包括年终奖金?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计算,包括小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劳动者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可以证明的年终奖是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部分,应分配到一年中的某个月确定。

8.提倡年终裁决的仲裁限制?

答:由于年终奖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劳动报酬拖欠纠纷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因此,如果工人们提倡年终奖励,他们最迟应该在离开公司后一年内这样做,否则他们将失去获奖的权利。

以上是总结的关于“您应该了解这些有关年终奖励的法律问题”的相关知识。本文就年终奖的八个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该网站致力于打造高质量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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