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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陪双倍工资,双倍工资超过多久时间不能支持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8 08:25:02浏览144次

刘女士说,她于2013年4月1日加入了一家文化公司。任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第一个月试用期内,月薪标准为3500元,次月起月薪标准为4500元,以现金支付。随后,刘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人民币4500元,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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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文化公司辩称,刘女士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助理,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刘女士要求双倍工资差额超过了仲裁期限。地区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刘女士的索赔,因为索赔超过了仲裁期限。

最终,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刘女士要求将工资差额增加一倍的请求得到了支持。法官评论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人在与雇主发生纠纷后,应在一年的期限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一些工人懒惰地行使他们的权利,结果没有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和加班费。

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双倍工资差额也受到一年的限制。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未能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双倍的月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工资差额的期限,从其受雇后的第二个月起至劳动合同实际签订之日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签订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劳动者发现所在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双倍工资。

如果仲裁时效超过一年,劳动者的权益就不能得到保护。

本案中,刘女士于2013年4月1日加入一家文化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双方均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刘灿女士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双倍工资的时间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如果刘女士想确保其在上述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索赔得到充分支持,她必须最迟于2014年4月30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索赔,然后连续一个月每晚提出索赔,超过法定时效将无法获得一个月的支持。截至2015年3月31日,刘女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求双倍工资差额,已完全超过仲裁期限,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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