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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聘员工怎么补偿,女职工怀孕遭解聘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8 13:30:04浏览53次

如果一名女工怀孕并被解雇,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情况

车女士于2003年11月加入佛山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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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他的职位是行政主管,月薪3000元。

2004年5月,车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2004年8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经过反复协商,车找到了公司老板,并提起了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公司与车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但合同并未规定如果车女士在受雇期间怀孕,即使该协议是非法和无效的,也将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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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许多人不知道补偿假和补偿假的区别,并且经常把它们混在一起。有时补偿假被称为补偿假,有时补偿假被视为补偿假。不要说凡人,就连法庭有时也很混乱。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珉审字第1443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是这样写的:“经调查,再审申请人承认本案仲裁庭审..点击阅读

因此,根据有关规定,在特殊劳动保护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妊娠、分娩和哺乳期满。法院裁定,公司应向车女士支付孕期和哺乳期的工资,共计5.7万元。

相关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雇女员工或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2.第《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号法令第5条规定,女性雇员不得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降低基本工资或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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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在医疗期间、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款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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