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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员工拒绝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13:36:02浏览95次

Case闫在一家公司的后勤部门工作,签了三年的全职劳动合同,每天工作6小时,一个月收入2800元。为了赚更多的钱补贴家用,颜还让人找兼职。我了解到,我租住小区的幼儿园有一份夜间门房的工作,俗称“睡眠班”。颜某觉得这个和他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没有冲突,于是继续。工作半年后,公司知道了闫的兼职,认为闫上夜班会影响休息,分散工作精力,于是发出书面通知,责令闫在一周内辞去兼职,否则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燕某认为自己在正常休息时间做兼职,是“睡眠班”,不影响公司白天的正常工作,所以无视公司的通知。没想到一周后,公司真的和颜解除了劳动合同。

燕某不服公司辞退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了颜的诉讼请求。

兼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业余时间与其他单位建立类似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兼职工作的工人可以与一个或多个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非全日制工作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工作人员,而全日制工作对非全日制工作有严格的限制。一般认为,专职人员做兼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比如中国《国家公务员法》禁止国家公务员兼职;《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二是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禁止劳动者兼职; 第三,非全日制工作没有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不影响工作完成; 第四,单位知道后没有责令其停止兼职。换句话说,如果法律或用人单位明确禁止兼职,一旦劳动者有兼职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单位没有明确规定不准兼职,但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影响其本职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自己的工作没有影响,但单位知道后已责令其停止兼职,劳动者拒不改正自己的行为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颜未经单位允许,兼职。虽然“睡眠班”可能不会影响公司白天的正常工作,但问题是公司提出限期改正的书面请求后,颜坚持不改。因此,公司在补正期限届满后责令颜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劳动仲裁机构驳回颜上诉的裁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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