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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14:09:04浏览74次

投诉人:李

被告:一家电子公司

案例:

投诉人投诉被告以投诉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没有事实依据解除投诉人的劳动合同。事实是,2003年5月22日下午,申诉人的家属李到被告单位进行交涉,不同意其跳槽。此时申诉人正在生产线上工作,私下带家属没有问题。此外,申诉人不知道这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由于被告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患有严重抑郁症,住院治疗。由于被告的工作,投诉人在工作中出现皮肤过敏。申诉人要求:1 .撤销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报销投诉人抑郁症加重住院的全部费用;3.因被告给投诉人造成的心理损害,由被告承担心理损害的损失时间、护理、营养、治疗等相应费用的赔偿责任;4.要求工伤认定和伤残认定;5.原告在被告单位造成皮肤过敏的赔偿。

被告辩称,原告最初是一家公司的装配线操作员。2003年4月21日,公司因生产需要,更换了装配线岗位。因投诉人不服从公司调职,私自带家属(李)进入公司生产办公室,无理纠缠公司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根据《劳动法》和公司的“工作规则”,他被被告要求驳回申诉人的上诉。

调查和核实:

申诉人于1996年9月在一家计算机公司工作,然后于2000年12月在这家被分割的公司工作。续订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为2002年12月5日至2003年12月3日。2003年4月21日,因生产需要,公司将投诉人的团队从一条生产不足的生产线转移到外围元器件车间做焊接工作。但投诉人不愿意换原来的工作,因为新工作可能有面部过敏反应,公司主管承诺投诉人及其家人不要亲自换工作。4月22日,申诉人与主管协商不跳槽后,于下午3点左右多次电话联系其家人(李)。下午4时许,李前往被告单位强行闯入公司一楼接待室,要求上楼与公司负责人商量,公司明确禁止投诉人与投诉人家属交涉。之后,公司负责人明确没有更换投诉人的工作,也没有和投诉人家属谈,而是投诉人家属赶到二楼办公室找负责人。申诉人家人的这一行为对被告的正常生产和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申诉人并未对其家人的行为提出建议和制止。2003年4月23日,被告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申诉人无视公司规章制度和制造,公司保安劝阻他不要将家人私自带入公司。当天中午,被告告知申诉人家人,申诉人已被解雇。后来,申诉人家人寻求工厂理论,申诉人家人在工厂门口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导致被告三次报警,申诉人家人的行为再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庭审中,申诉人提供了员工手册、申诉人与家人的电话记录、申诉人因皮肤病住院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但劳动合同未经劳动部门核实。被告提供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等证据,申诉人辩称不知道。

分析意见:

投诉人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的原因是被告因生产需要调离投诉人工作岗位。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调整一线生产工人的工作岗位。投诉人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可以与被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家属李无视企业规章制度,私自强行闯入被告生产经营场所,严重阻碍和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工作。投诉人家人闯入公司的行为与投诉人间接相关。申诉人提供的电话记录中的证据证明,申诉人及其家人在申诉人家人闯入公司前一小时多次电话联系。在申诉人的家人闯入公司后,他们再次联系申诉人,并要求与被告的主管进行理论交流。投诉人未能及时建议或制止其家人在公司的不当行为。申诉人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不足以认定申诉人私自将家人带入公司。投诉人家庭的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没有足够的证据以投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私自将家人带入公司为由解除投诉人的劳动合同。被告与投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后,投诉人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报销。申诉人因工伤认定、伤残认定、误工、护理、营养及心理伤害和皮肤过敏治疗等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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