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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患病补助申请,职工患病被辞退是否违法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0 21:54:03浏览78次

2007年11月,杨被一家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录用,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

杨于2008年8月开始在这艘船上工作。因为是新手,工作有点难。此外,有些同事有时会骚扰和恐吓杨。慢慢地,杨头脑不清醒,很难继续工作。2008年10月,船长让杨下船。杨当月从黑山坐飞机回国,不得不经维也纳转机。杨没有在维也纳正常登机,因为没有陪同。飞机到达北京后,公司没有接杨,也没有通知他的家人。因为失去知觉,杨记不起回家的路了。他在寒冷的北京流浪,穿着单衣单裤,所有的东西都被拿走了。在街上乞讨后,他被警察看到并被送到北京救援中心。直到2008年11月底,北京救援中心才与杨的家人取得联系。回国后,杨意识到家人并不知道他回国,更不用说他是因为精神问题回来的。

杨于2008年11月28日入住精神病院,被诊断为轻度精神分裂症。今年5月份被某市精神病院证明治愈,现在基本痊愈。

2009年9月28日,杨收到公司电子邮件,称根据其病情,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从2009年10月23日起与杨解除劳动关系。

杨某想知道:其在单位受到骚扰、恐吓,后患精神病,是否属于工伤?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人护送,未通知家人是否有责任?这和他后来精神疾病加重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是否需要做鉴定才能加以证明?他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应该做些什么准备工作?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用人单位应承担适当责任

找法律网将以上问题一一解答。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内源性精神疾病,其发病率主要取决于患者自身的原因。一般情况下,普通人在受到如此惊吓的情况下是不会患精神病的。杨在工作中受到的骚扰和恐吓属于外部原因。如果这些原因与杨的病情有因果关系,并经专门机构鉴定,杨的病情可以认定为工伤。至于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案是不可以。

同时没有陪护,也没有告知杨的家人,这是有责任的,但应该与杨后来的精神疾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也需要专门的鉴定。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杨某现在基本康复,是可以参加工作的,因此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六懂法网建议杨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一是如果杨某认为属于工伤,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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