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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被辞退去哪里投诉,试用期被辞退怎么索赔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08:24:01浏览144次

第三期,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女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女职工不能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1、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资格,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具备劳动资格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变更生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后,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保留以下人员:

(一)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家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赡养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的,应当通知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裁减人员。

3、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4、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一倍的赔偿金。

5、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直辖市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知识链接: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时,劳动者怎么维权?

1.谈判。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也可以由错误的一方纠正错误,消除争议。

2.调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

3.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方式。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方在15日内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举报投诉。县级劳动部门设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5.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6.来信来访。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通过信访向各级工会、妇联和政府信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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