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1 20:33:02浏览127次
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或者不解除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应当优先录用。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者负伤的;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办理。但是,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遭受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