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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5 21:57:02浏览127次

案情介绍

2004年6月,李全胜与一家锅炉厂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10月,李全胜因急性肺炎住院,并于2005年2月康复出院。出院后,李全胜拒绝去锅炉厂上班,通过熟人从医院开了病假,并以生病为由向单位请病假。事实上,李全胜一直在帮助一个个体商人从事服装贸易。锅炉厂核实李全胜的休假是假的后,他立即警告李全胜,并指示他立即去工厂。李全胜对此不予理睬。2005年4月,锅炉厂停止支付李全胜的工资。2005年10月,李全胜回到工厂工作。2006年6月,锅炉厂正式决定辞退李全胜,并解除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李全胜拒绝接受这一点,认为他病了,可以请病假,锅炉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他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公正的上诉。

问题:

1.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因有哪些?

2.锅炉厂可以和李全胜解除劳动合同吗?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企业超期处置员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一、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因是什么?第二,锅炉厂可以和李全胜解除劳动合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可以概括为:

1.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是试用期的一个特点,目的是给劳动合同双方一个相互理解和选择的机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将进一步从思想素质、工作能力、知识水平、身体状况等方面对劳动者进行检查,以了解其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如果发现劳动者在某些方面不符合本单位的用工标准和条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因违纪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和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服务态度差,经常与客户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不服从正常调动;贪污、盗窃、赌博不足以刑事处罚;不合理,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对有上述行为的员工,经教育或行政处罚仍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严重,符合开除辞退条件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开除或辞退。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失职也是严重失职,如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导致工厂产品或原材料被盗,或因粗心大意,未及时发现本应发现的事故隐患,造成事故,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挪用公款是指利用职权或机会,以欺骗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等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从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三)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其行为构成犯罪,触犯刑律,依照刑法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或者罚金、没收财产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因劳动者身体、能力不适应工作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疾病是每个工人都无法避免的客观现象。非工伤,比如交通事故,就是工作之外的事故。以上两种情况的原因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关系。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规定了相对合理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恢复正常,能够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或者劳动者无重大后遗症,能够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称职,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称职的。这主要是指一些技术性很强的企业,他们对员工的业务有很高的技术要求。没有相应的知识准备和专业培训,难以做好本职工作,难以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任务。因此,对于因知识准备不足,不积极努力,经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因用人单位客观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7条,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的客观原因而终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的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员的。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遭受重大损失,经债权或债务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按照法定程序偿还债权人债务的制度。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濒临破产的法定整顿期间是指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机关申请企业整顿的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此来推动企业脱困。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条件确需裁减人员的。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善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裁减人员时,可以充分行使用工自主权,减少富余人员,从而合理配置生产资料和工人,扭转不利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经营状况严重困难为借口任意裁员,侵犯员工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合法裁员后6个月内录用员工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员工。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主要变化发生在

在这种情况下,李全胜与锅炉厂签订了有效的4年劳动合同。李全胜的病治好后仍然没有上班,他还开了假病假。在2005年初,他在锅炉厂接受教育并得到警告后,李全胜仍然置之不理。因此,李全胜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不完成工作、不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因此,从实体法角度看,李全胜的行为已经构成旷工,锅炉厂可以将李全胜长期旷工视为旷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解除与李全胜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锅炉厂在李全胜上班八个月后将其辞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规定:“批准对员工处罚的时间”,因此,锅炉厂的辞退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据此解除与李全胜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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