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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劳动合同期是指什么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7 22:24:02浏览82次

劳动合同期和服务期

案件回放:张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一年后,由于张工作出色,企业选派他出国培训。培训前,公司与张签订了培训协议。双方同意由公司支付张一年的专业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张为企业服务十二年,否则,他将赔偿培训费100万元。张如期出国培训一年,培训结束后回到公司工作。又过了一年,双方签订的三年劳动合同到期。此时企业要求张按服务期续签劳动合同,张拒绝与企业续签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张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在双方合同到期,不愿意续签,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虽然与企业有培训协议,但其效力低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培训协议不再有效。

但公司认为,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已到期,但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服务期为12年的培训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期的变更,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协议已成为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张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继续履行服务期。

看来双方都是有道理的,那么以哪个合同为准呢?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条件终止时,劳动合同终止。这说明如果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立即终止。根据协商一致续签合同的原则,双方不得强行续签合同。

这种情况下的问题是双方之间存在服务期。虽然《劳动法》没有规定服务期,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用人单位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以上规定很明确:在企业支付职工培训费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职工就服务期达成协议。劳动者一旦接受培训并签订服务期协议,必须严格履行服务期义务,否则将被视为违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二)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张的培训费用由企业在开始时支付,培训结束后,张承诺为企业服务12年。双方签订的培训和服务期协议合法有效。张接受企业投资培训后,应依法承担为企业服务满12年的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要求张续订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服务期,张应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但因不愿与企业续签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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