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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11:36:01浏览95次

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工龄等条件享受医疗待遇和支付病假的期限,而不是劳动者伤病痊愈实际需要的期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有权接受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是,医疗期满后,工人有义务工作。劳动者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义务调离岗位,选择劳动者能够工作的岗位。劳动者不能完成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即劳动者不能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让劳动者在心理上及时做好再就业准备。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完成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不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无法完成某一岗位的任务。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也可以将他们转移到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帮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已经履行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在单位不具备专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转移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者提高劳动强度,以劳动者不称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客观条件”是指原劳动合同履行所必需的客观条件,以及因自然条件、企业迁移、合并、企业资产转让等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或没有必要履行的其他条件。出现上述情况,为使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必须根据变化的客观情况协商变更合同,直至达成一致。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存在存续的必要。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能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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