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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13:45:03浏览64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需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

1.随时终止,即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无需以任何形式提前通知劳动者。一般适用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况。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被劳动教养的。

2.通知终止,即雇主应在终止合同前30天书面通知雇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适用: (一)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劳动者不称职,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称职的。(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用人单位为改善生产经营而辞退一批人员的。《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并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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