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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2 13:20:04浏览84次

一、劳动合同终止后,是否有经济补偿?

请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名,以证明有人同意您终止劳动合同,并应向您支付经济补偿。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一)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如果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标准,雇主应支付额外工资和低于25%的经济补偿。

(二)因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重病和绝症患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贴。对重病患者的增加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50%,对绝症患者的增加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100%。

(3)以“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换工作后,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人的工资比社会保障水平高三倍,他将得到长达12个月的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因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重组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照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没有12个月的限制。

三、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令或者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但是,如果雇主首先提出终止协议,它应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这种经济补偿的范围已经缩小。《劳动法》第24条和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自愿调换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工人一般不会失业,或者他们已经为失业做好了准备。如果要求是不合理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雇主和雇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20人以上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计划可以报劳动行政部门裁减人员: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续订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1.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保持或改善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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