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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2 14:00:04浏览93次

我。

1.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按照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法和法条例,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由于本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的情况即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法固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法和行政法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的(399000人),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令或者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法的。经雇主和雇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20人以上不满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职工的计划可以报劳动行政部门。

(a)按照重组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因生产变化、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法的。

(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续订劳动合同条件,且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一)劳动合同期满;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

(4)用人单位根据法被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撤销的

35.请长期病假的工人可以继续履行他们的劳动合同,如果他们能够在医疗期满后履行他们原来的工作。医疗期满后,职工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被认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贴。

37.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第2款“企业(399000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399000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分立或者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与原用人单位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散或者重新设立。在这种情况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被视为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依据《》第28条要求经济赔偿。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变更合同的协议,雇主应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规定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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