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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2 14:10:04浏览54次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具体期限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同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形式是相对的,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也需要以相关劳动法的标准要求为依据。

其解散的适用条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在员工劳动的法定期限内,即在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当然,公司应该向员工支付两倍以上的经济补偿。

第二,如果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则应在上述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提到:

如果希望定期劳动合同停止其应有的法律效力,除用人单位可以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外,在六个月以上但时间尚未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和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期限从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除,违法解除的赔偿额为约定的用工费、培训费、直接经济损失和其他赔偿费用。

一般来说,我们所说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是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提出的,而定期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综上所述,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共同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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