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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则

来源:劳动合同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7 11:00:05浏览97次

近来,许多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正确理解,担心与工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他们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出现了许多违法现象,引发了许多纠纷。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生效三年半。从《劳动合同法》起草颁布到合同实施三年多来,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直是各方争议和关注的焦点。近来,许多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正确理解,担心与工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他们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出现了许多违法现象,引发了许多纠纷。

案例1

医疗期间是否从“在雇主连续工作10年”的计算中扣除?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答复规定,“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工人有权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享受医疗待遇。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期间。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连续工作10年”应理解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不间断地工作10年以上。连续工作10年的起始时间从雇主雇用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案例2

如果劳动合同因法律问题延期超过10年,是否需要续签?

黄女士于2000年2月2日加入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0年2月2日至2000年12月31日。”从那以后,双方每年都续签合同,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12月31日上午,黄女士致电公司请病假。同时,公司向黄女士发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通知称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由于黄女士请病假,劳动合同延期至情况消失。

2010年3月1日,黄女士返回公司,声称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满10年,要求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

如黄女士符合连续工作10年的条件,并提出与公司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公司应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但黄女士的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连续工作10年的条件,仍有争议。本案中,黄女士的劳动合同自2000年2月2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黄女士在公司工作不到10年,仅因生病而延长合同终止时间。根据现行上海仲裁标准,法定合同期限的延长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并不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黄女士无权要求公司与她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

案例3

如果一个工人连续工作了十年,他能把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成无限期劳动合同吗?

老董于2001年7月10日进入公司,至今已在公司工作十年。**新的劳动合同签署于2009年1月1日,将于2011年12月到期。我听说在公司工作10多年后,你可以签一份不定期的劳动合同。老董在公司找到人力资源部,要求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本案情况,企业必须与老董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并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雇员在同一雇主连续工作10年;2.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时;3.工人们没有提议签订定期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老董已经满足了**个和第三个条件,但没有满足第二个条件。因此,老董不符合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变更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如果企业不同意变更合同,老董灿只在现有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续签合同,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也就是说,在劳动者连续工作10年的节点上,**后一份劳动合同正在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只能通过双方协商变更。否则,劳动者只能在**后一份劳动合同完成并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时提议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

案例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签订”何时开始?

根据《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在五种情况下签订。对于“如果雇员已经在雇主处连续工作了10年”,这一条件的开始时间是从雇用之日起,并且这10年的期限必须是“连续的”。如果雇员已经离开雇主,这一条款将不适用。

谈判的开始时间也有差异,其他条件应该或被认为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例如,“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这个条件没有时间限制;另一个例子是“连续签订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两种情况的起始时间都是《劳动合同法》,即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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