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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律师,谢玉芝诉商业局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6 19:05:32浏览90次

[案由]劳动争议

[关键词]退休程序限制亲属救济基金仲裁上诉

[案情摘要]

原告:谢学智;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商务局

原告谢XX之夫杨Xling,1931年6月6日出生,1950年参加工作,被告下属单位XX寺供销社职员。1991年,杨思玲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

由于经济纠纷等原因,他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杨思玲于1998年8月去世,被告负责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006年3月14日,原告向洛阳市洛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和死亡赔偿金,即亲属救济款等。同年4月18日,委员会作出第6号仲裁裁决(2006): 1。被告(本案被告)于1998年8月至2006年5月向原告(本案原告)补发了生活补助费7710元。2.被告将从2006年6月1日起每月收到150元,并将每月发送给投诉人。3.申诉人的其他请求不被支持。

 

被告拒绝接受裁决,提起诉讼,要求取消裁决,并驳回索赔。2006年10月23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洛龙发民子楚-7号(2006)第0528号民事判决:原告(本案被告)不支持洛阳市洛龙区商务局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判决提出上诉。2007年1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洛中字(2007)第42号民事裁定:本案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后来,原告向洛阳市洛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要求被告(本案被告)自1991年6月至1998年8月支付杨四玲的退休金及利息;支付杨*玲的死亡抚恤金;从2007年7月起,原告(本案原告)将获得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2008年4月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2008)3号仲裁裁决:1。自2007年7月1日起,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300元。2.申诉人的其他请求不被支持。同年4月30日,原告拒绝接受该裁决,并向法院提出上诉。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原被告之间的巨大差异,调解协议无法成立。

[裁判]

一审法院裁定:1 .自2007年7月1日起,被告洛龙区商务局每月向原告谢旭之支付生活补助费300元,用于供养其直系亲属;今后,当国家有关部门调整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贴时,被告将根据新规定向原告支付。2.拒绝其他原始索赔。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10元。

判决宣布后,谢旭之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围绕着原告获得丈夫退休金和死亡抚恤金的权利展开。主要的焦点是原告是否有权收到它,它是否已经通过了诉讼时效,以及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内容。因此,在分析本案时,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梳理线索:

权利认定:即原告是否享有其丈夫的退休金和死亡抚恤金。

中国宪法第44条明确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并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了退休制度的适用人员和这项权利的不可动摇性。同时,它还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由国家和社会保障,这意味着所有符合前款规定的人都有相应的退休权利。在本案中,原告的丈夫是被告下属单位* *庙供销合作社的雇员,供销合作社属于公务员管理的公共机构,其雇员根据《宪法》享有退休权利。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所在单位应帮助他们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确保他们的退休权利得到落实。本案中,由于经济纠纷的存在,相应的手续没有及时办理,但不能否认原告丈夫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在许多退休权利中,最直接的是支付退休工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退休工资按照国家和各部门、各行业的规定支付,退休人员享有领取退休工资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退休权利的受益人是原告的丈夫,但由于他已经去世,根据遗产继承条例,这项权利一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承担,而原告作为他的妻子,是第一继承人,当然享有领取退休工资的退休权利。

为了明确退休权利的内容,在宪法的指导下,有劳动法律和地方法规的具体规定。这些详细的规定是判断具体争议的标准。本案涉及《河南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地方规定》,该规定具体规定了从2007年7月起生活津贴的相应调整。也就是说,法律法规确认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在死亡后享有的生活津贴。在本案中,原告的起诉和仲裁都涉及这一权利,因此在审判期间得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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