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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务,劳动法实务讲座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7-30 08:35:02浏览99次

索赔技巧1:申请劳动仲裁时,尽可能多地索赔,并适当夸大索赔标准。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程序中没有收费,法院程序只根据案件数量收费,所以最好是提出尽可能多的诉讼请求,并在调解中做出适当的让步。但是,在与委托人沟通时,有必要提醒委托人尽量减少赔偿期望,这有利于案件的结案,并能适度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

索赔技巧2:劳动报酬案件的索赔技巧:拖欠劳动报酬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工资差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至1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由此可见,拖欠工资较多的客户可以在与客户签订代理合同后向劳动监察局投诉。劳动监察局将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并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不支付,将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你可以获得超过50%但不超过1倍的拖欠工人待遇补偿。如果没有这样的程序,劳动仲裁通常不支持支付额外的赔偿。

索赔技巧3:在工伤案件中,许多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使得索赔非常困难。在某些情况下,雇主甚至拒绝直接承认。受伤的农民工不是公司的雇员。当他们不熟悉其他工人时,有些人甚至在事故发生时找不到目击者。此时,医生需要在出具诊断证明后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建设委员会安全监督站)报告。

政府单位有调查取证权和行政处罚权。这些单位将收集有利于客户的证据,并在会后为索赔奠定基础。在某些业主主体不明的情况下,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单位将推卸责任,并证明哪个施工单位获得了项目。取得书面证据后,再次收集证人证言,办理工伤认定劳动手续。对于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受伤人员,直接起诉就业索赔将获得比工伤索赔更有效的赔偿结果。向行政单位报告案件时,应注意录音和录像。当这些单位没有行政行为时,他们可以首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履行其法定职责。他们也可以拨打市长热线投诉,要求监督行政单位履行职责。

索赔技巧4:列出尽可能多的被告。一、在工程承包或者劳务分包中,《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体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包单位和个体承包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该单元无理由地改变。

第五条劳动者因非本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新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当支持劳动者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请求。在个体合同管理的情况下,承包商和雇主是共同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为当事人。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主要是行政纠纷,少量劳动争议。 第一条于2001年颁布。(三)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退休后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纠纷。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足社会保险待遇为由,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颁布的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第1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机构无法弥补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雇主未能支付社会保险费或因支付期限和支付金额而产生争议,法院不受理。由于社会保障机构有义务收取和支付用人单位未支付的费用,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障机构之间因拖欠而发生纠纷,这是一种收付款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具有社会管理性质,而不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单一社会保障纠纷。因此,此类纠纷不应纳入民事审判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缴费期限和数额有争议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事实上,这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纠纷的范围。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责和权力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权力之间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作为确定两者界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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