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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我没商量,调动职工的岗位没商量公司吃官司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2-06 14:15:02浏览124次

企业在调动员工岗位上没有最终决定权,劳动合同也不能排除工人的选择权和谈判权。我市一家陶瓷公司因未能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而被调到其他部门,员工起诉并败诉。

他原是佛山鑫陶瓷有限公司的员工.2008年1月1日,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9年3月31日。当时合同中写明原告(何某)在生产部门从事生产性工作,被告(公司)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调整其岗位和工作报酬。

2009年4月至7月,合同到期后,何未领到工资,直到7月12日收到《员工工作调表》,被调到财务部。因对公司行为不满,于当月辞职,于7月22日向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于2009年9月向南海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命令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支付了11个月的双倍工资15170元和非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350元。

最近,南海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于2009年3月31日到期后,原被告协商了一个月,但未能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得出结论,自2009年5月1日起,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以前劳动合同关系的延续。被告以撤销镀金车间为由,签发转移令,将原告转移至财务部;虽然原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生产、经营和服务的需要可以调换工作,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35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同意,原被告的约定排除了劳动者选择和协商的权利,是无效条款。

被告在没有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原告转移到其他部门,从而单方面改变了工作条件。

精华阅读:劳动仲裁受理后,劳动仲裁从受理到终结需要多长时间呢?

法律咨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或者逾期不作决定的,申..点击阅读

终审判决:被告于2009年5月至7月向原告支付了双倍工资差额3890元,并向原告支付了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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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

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功代理了500多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专项服务,为数十家公司、企业和众多个人提供常年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深受当事人好评。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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