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2-07 10:10:02浏览133次
1.如果个人购买的车辆与其他单位有关联,车辆实际所有人雇佣的驾驶员与关联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参考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定,如果个人购买的车辆与其他单位有关联,并以关联单位的名义对外运营,则该个人雇佣的驾驶员与关联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在车辆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则应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构成工伤。
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分院询问有关问题,答复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分院《答复》意见执行。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无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继续经营,以联营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以该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出借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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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主管当局没有进行工伤鉴定为由,裁定不受理没有进行工伤鉴定的工伤保险福利案件或驳回起诉是否适当?
参考意见:《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本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应当申请受理;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工伤不能认定,也不能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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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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