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劳动争议案的三个问题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2-11 09:45:01浏览141次

1.关于仲裁的限制,《劳动法》第82条规定,仲裁申请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尽快行使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等原因,出现了一些劳动者无法在60天内行使权利的现象。此时,60天的仲裁时效转瞬即逝,这显然不利于劳动保护。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例外,目的是在审理案件时给法院一个合理的解释空间。首先,这60天应该清楚它的性质,也就是说,它是一个可变的时期,不能理解为一个预定的时期;60天应被定义为时效制度,并应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其次,还应科学界定“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时效起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

对“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正确理解应该是:如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即有客观的评价标准,如设定期限,侵权日期根据客观标准确定;如果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需要根据主观标准来判断,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应为履行义务的一方明确表示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日期。拖欠、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工资、薪金的,应当作出特别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日期应当作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即使工人要求两年前被拖欠或扣除的工资和薪水,法院也应该支持他们。

二、关于辞职权

根据《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赋予劳动者无理由辞职的劳动自由,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北京、山东、安徽等地的地方立法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

笔者认为,允许违反劳动合同条款违背了劳动法立法的初衷。所谓服务期,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或特殊待遇的最短期限,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从平衡双方权利的角度来看,只从服务期和保密的角度来规定违约金是合适的,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辞职权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不能被法律剥夺。雇主不能凭借工人的主导地位,强迫他们同意就辞职支付违约金,从而限制他们辞职的权利。

三、关于农民轮换

农民轮换制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就业制度。国务院第《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号规定,从事有害健康工作和岗位的农民轮换工必须定期轮换。合同期限最长可达8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但是,由于农民轮换工的收入比回乡务农的收入要高,他们不愿意离开企业,从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人力培训成本的角度来看,企业也不愿意失去这些技术工人。八年后,双方多次签订两到三年的短期劳动合同,并一直以这种方式延续下去。因此,国务院关于农民轮换工合同期限最长为8年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得到有效遵守。服务10多年后,农民轮换工逐渐减少,企业普遍进行重组和裁员以提高效率。长期服务的农民轮换工成为企业裁员的首要目标。农民认为自己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认为,如果双方愿意按照本条的规定在连续工作10年后续签合同,则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精华阅读:仲裁可以委托别人吗,怎样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仲裁

如何委托他人参与仲裁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工,都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推荐阅读:劳动仲裁程序及注意事项在仲裁委员会的办公室里,有一份专门的代理“委托书”。委托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客户是个人..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相关推荐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