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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0 15:15:02浏览72次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确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发包人管理的,发包人应当提供;如果雇主未能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可见,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具体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下:

1.工伤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工伤赔偿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应完全适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举证责任。

(1)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2003)第19条规定,如果雇员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这是工伤,而雇主不认为这是工伤,雇主应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 (2003)第14条进一步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2)职业病鉴定的举证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 (2001)第42条第2款规定,如果没有证据否认职业危害与患者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则应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将其诊断为职业病。该法第53条规定,如果工人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雇主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一个雇主承担;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职业病是由前一个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造成的,由前一个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所有这些都表明,当工人和雇主之间就雇主是否有职业危害以及工人的疾病是否是由雇主的职业危害引起的问题发生争议时,雇主应对其声称不存在职业危害以及工人的疾病不是由职业危害引起的说法承担举证责任,而工人不应为其声称雇主有职业危害以及这种职业危害导致工人的疾病承担举证责任。

2.拖欠工资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工人只需证明他们已经履行了劳动义务,但不应对雇主没有支付工资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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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第6条第3款规定,雇主必须书面记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的金额、时间、收款人姓名和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将来参考。这表明雇主有义务保留已付工资的证据,而工人一般不能掌握未付工资的证据。当工人提出他们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对拖欠工资提出追索要求时,如果雇主不能证明他们已支付工资,他们应承认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工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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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陈律师

广东佛山

广东汉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经常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代表劳动者要求工伤赔偿、职业病赔偿和辞职经济补偿)等案件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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