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12-20 15:55:02浏览67次
下班路上开摩托车摔倒是工伤吗?律师认为李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有四种含义:
(1)“上下班途中”,包括上下班途中的正常工作,也包括上下班途中的超时工作;
(2)因机动车辆事故受伤可能是由雇员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造成的事故或其他机动车辆事故造成的;
(三)事故发生区域包括道路、城市街道、胡同(巷)及其他车辆和行人可以通行的地方;
(4)事实是工人因汽车事故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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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关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交通事故”,而没有规定“机动车事故”,“交通事故”是一个法律概念,“机动车事故”只是一个事实概念。《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由于车辆故障或道路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指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因此,驾驶摩托车摔倒属于机动车事故,伤害是由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应认定为工伤。当然,如果驾驶摩托车的事故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发生,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生效,《工伤保险条例》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之前实施,规定“无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发生在规定时间和必要的上下班路线上”应认定为工伤。精华阅读: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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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
2008年5月16日晚,泰宁第一化工厂员工李驾驶摩托车下班。由于雨天路面湿滑和路面翻新,他不小心摔倒,导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李与单位就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李在驾驶机动车时跌倒受伤,这与国务院《工伤事故处理条例》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不同。此外,李是不小心,他的责任在于他自己,他不符合法律和法规。这些规定不能被视为工伤;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并不要求受伤者没有过错,机动车事故受伤并不排除其驾驶机动车,因此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