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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费短缺,如何解决我国现阶段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

来源:劳资纠纷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17:55:56浏览81次

可见,直接改革教育费附加,在“三税”的基础上开征教育税是不可行的。我们应该寻找其他合适的税基。

二、综合征收财产税作为教育税

由于我国纳税人税收意识薄弱,征管手段不先进,征管制度不够严格,财产税税源少,我国财产税目前是一种以土地、房屋和车辆为征税对象的特殊财产税制度。从理论上讲,实施综合财产税制度具有征税范围广、公平性强、收入相对较多的优点,可以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调节人民收入水平、鼓励闲置财产投入使用。因此,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综合财产税制度。将财产作为征收教育税的基础和发展学校教育的资金来源,有利于在社会公正的原则下确保公民在教育方面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它是对以往教育活动的补偿,也是进一步获得教育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必要投入。因此,开征财产税作为教育税并不可取。然而,将财产税作为教育税存在一些不足,我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具备全面开征财产税的条件。

1.开征财产税作为教育税是不公平的。根据美国ACIR(国际关系咨询委员会)的税务调查,财产税是不公平的。约45%的受访者认为财产税最不公平,只有7%的人认为公平。其不公平之处在于: (1)没有科学的方法来确定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评估期难以正确确定,这是主观的。对于拥有相似财产的个人,可能会征收不同的税,而纳税人的负担是不公平的。 (2)对商业财产征收的财产税将随商业行为一起转移,这对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3)财产税负担与其收入的比例呈现出一定的递减现象。根据ACIR的调查,收入越高,阶级所承担的财产税负担就越轻,所以这是分配的,显然是不公平的。

2.中国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决定了财产税的税基不能很宽。中国土地国有化决定了基于土地所有权的土地财产税不存在,只能征收属于资源税性质的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长期以来,我国公民拥有的财产基本上仅限于生活资料,甚至居民的住房都是由工人工作的单位提供的,而不是非居民私有的。随着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商品化进程的加快,居民个人拥有住房的比例逐步提高,但我国征收房产税的税基仍然比较狭窄,我国对住宅实行免税政策。长期以来,中国企业拥有的房地产,除房地产外,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在企业迫切需要扩大自我积累和增加资本投资的时期,对企业财产征税不利于中国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

3.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和低人均国民收入直接制约了财产税的发展。长期以来,我国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较低,个人收入分配强调平均分配,没有促进财富两极分化的机制,因此私人财富的积累不会很快,财产税的税源也不会很多,这直接制约了财产税收入的增加和税制的完善。

4.我国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税收执法环境的落后直接制约了财产税的全面征收。根据国际惯例,财产税的计税基础是以房地产的评估市场价值为基础,这需要全面、真实和可用的房地产数据来估计房地产价值。中国的财产数据缺乏且分散,没有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因此财产税的税基无法准确核实。因此,全面开征物业税必然遭到纳税人的强烈反对。此外,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仍然薄弱,偷税现象严重,相应的处罚措施不够严厉,执法不够有力,税收征管存在诸多漏洞,税收征管人员素质不高,限制了财产税的全面征收。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还不能全面开征财产税作为教育税,所以我们必须寻找新的税源。

三、引入教育所得税作为教育税

为了弥补美国地方教育经费的不足,大多数州都开征特殊教育税——学区所得税来提供特殊教育经费,那么中国能否借鉴美国地方政府开征学区所得税的做法,也开征教育所得税呢?

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为什么学区所得税在美国被作为特殊教育税征收。美国是一个以所得税为主要税种的国家。其所得税占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其绝对税额非常大。因此,选择与所得税相同的税基作为特殊教育税的税基,可以保证特殊教育税能够获得足够的收入,保证教育经费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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